如影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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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外观设计的“组合”是否真实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5-07-19 10:00编辑:bat365在线平台官网浏览(91)

    案件中涉及的专利名称是“玩具(泡泡战车)”(专利。要求不当的因素是,所涉及的专利与现有的设计组合没有什么不同,并且不符合第23条,专利法第2款的规定。在测试之后,国家理智办公室对案件的案件进行了决定。在外观领域的无效案例中,“组合比较”的案例比例不正确,这仍然很高,并评估了“组合组合”的标准外观设计的特征主要集中在现有设计及其属性之间的结合是否真实。关于外观设计的“比较组合”,“专利考试指南”提供了一种判断组合的方法。判断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时,您可以根据现有的构图进行判断:首先要对现有的设计进行判断,并将其与现有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将其与现有的设计进行了反对,并将其与现有的设计相结合。涉及的专利,最后,如果相应零件的设计是相同的,或者几乎没有差异,请找出是否有任何集成方法的灵感,“确定现有设计的内容”和第二步的第一步和“相应部分设计的第二步”是相对客观的一种判断专利考试指南的方式。专利考试指南仅列出了三个“组合方法明确表现出来的情况”。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在进行审查时,现有设计及其性质之间的组合并不是在三种情况下明显表现出该组合的情况。案件证据涉及的专利1证据2 ANG专利涉及的是“玩具(泡泡战车)”,证据1是玩具车,证据2是玩具枪。与证据1和证据2的合并相比,所涉及的专利没有明显的差异。组合程序是:更换1个汽车玩具的证据的水子弹启动器,即使用点线的图形部分用于替换它。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重点是:如果证据产品1和证据2的类型相同,并且两个整合是正确的。应用程序NT认为证据1和证据2都是玩具,并且相同的发射设备是相同的,并且可以更换同一设备。专利持有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与相同类型的玩具没有腐败,没有表现的组合,并且两者的发射设备显而易见,无法更换。关于“建立组合的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产品是必需的条件”,大学团队确定了以下几点:首先,在当前法律和法规中,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和特征不限于相同。其他类型的产品中的其他;其次,在专利分析指南中列出的情况与组合组合的组合清楚地涵盖了不限于产品类型的情况(如第三种情况),并且在专利测试指南中列出的情况不完整。因此,尽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tYPE通常是建立组合的常见,它们并不是建立组合的唯一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证据1是玩具车,证据2是玩具枪。两种产品都属于玩具类别。但是,玩具类别包括不同类型的玩具。实际上,关于不同类型的玩具产品是否可以与练习相结合的一些争议。但是,如上所述,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类型并不是建立组合的必要条件。因此,尽管证据1和证据2是不同类型的玩具,但它并不直接构成组合建立的障碍。在分析培训中,大量案例无法直接得出结论,无论该组合是否为真,是否基于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及其生产商品属于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产品。回答如何判断是否是否结合是正确的,此案的大学团队表明,在考试培训中记录的高度实用和普遍的判断方法,即“如果组合为真”的判断需要考虑三个方面:首先,用于组合的内容应在物理上或视觉上识别现有的设计特征;其次,相应的设计功能是具有相同目的或功能或相似组件的组件,或者是现有设计的相应组合;最后,特定的组合过程不超过提供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并且可以开发一个协调的和一个尺寸的外观和功能,而无需重大变化或重新设计相关的设计元素,而不是调整调整的范围。如果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通常认为组合是正确的。用外行的话来说,上述的第一步诱使判断方法如果组合为真,则是判断“如果可以获得”,则第二步是判断“如果可以被认为是在一起”,而将第三个步骤判断为“如果可以组合,则可以是整个”。其中,第二步骤和第三步是确定是否存在组合启示的特定方法。建立组合时,将组合获得的外观设计与涉及的专利进行了比较,以确定两者的总体视觉效果是否显着差异。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声称组合的要求是用证据2的泡泡发射设备替换证据水泵发射设备1。首先,我们要判断用于更改证据1和证据2的内容是否是可用于组合的现有设计功能之一。对于水子弹的水弹发射器,根据对这类产品的观点和一般理解,可以看到玩具车将由下部的下半身和上部的水弹发射器组装。可以看出,它的水弹发射器是一种物理和视觉自然可识别的设计,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对于气泡发射设备证据2玩具枪,玩具枪可以分为两个组件:射击装置和用于安装和支撑射击装置的枪体。根据对这类产品的一般理解,第二个证据的枪支中间的自上而下的对角线是上述两个组件之间的分界线。申请人主张的组合的气泡发射设备也属于物理和视觉自然区别的设计,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因此,此案满足了上述判断方法的第一个条件,并且用于组合的内容属于“功能强大的”设计f吃。接下来,对于证据1和证据2,无论是玩具车还是玩具枪,其发射设备都是具有类似用途或操作的模块,并且具有相同用途或功能相似的模块通常具有以前的替代品,以换取现有现有的设计。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只能排除用于更换证据1和2的发射设备的操作。也就是说,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满足了上述判断方法的第二条件“可能会想到其整合”。最后,有必要进一步考虑证据1和证据2使用的组合方法是否超过了提供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证据2启动设备的连接端的形状以及用于支撑发射器件的车辆的顶部的形状显着不同。两者显然与外观不相容。没有过度变化连接两者的形状,两个人很难与外观结合产生协调和整体。申请人认为,更改证据启动设备的连接设计部分可能会适应证据1的一部分。申请人的这种主张是基于证据1和证据2中相应的设计功能的重新设计,并且上层设计的变化超出了适应性调整的范围,并且明显超出了知识和提供 - 遇到的普通消费者的水平。因此,这种情况的组合不符合上述判决方法的第三条条件,证据1和证据2的整合是无效的。在此基础上,此案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泡泡车””专利无效声明请求反映了外观设计的“整合”的常见法律问题。审查的决定是麻省理工学院说的是相同的或类似的建立组合并不需要AR产品类型。基于分析培训,遵守“如果组合是真实的”的判断方法,并且阐明了整合外观设计整合的评估标准,并与演示和指南有关外观设计比较的“比较组合”的判断和指南。同时,此案反映了《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保护设计更改”的目的:一方面,它阐明了允许标准,以防止现有的设计共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另一方面,很明显,故意癫痫发作不当表达的原因很难重新设计“组合”。 。